宝鸡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价局
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陕价行发[2014]127号)文件精神,结合宝鸡实际,现就我市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非保障性住房、办公写字楼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非保障性住房、办公写字楼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等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三、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级物价部门将会同市住建部门适时出台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没有出台之前,仍按(宝市价综发[2013]1号)执行。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由房屋管理部门界定。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守法诚信经营,为业主提供质价合理的服务;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无论是放开价格还是政府指导价,都要在小区内醒目位置公示物业服务项目、物业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车位租赁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收费,非保障性住房和办公写字楼物业服务收费由各县区价格部门监管(高新区暂由市局监管)。各县区物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要求,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保持物业价格水平基本稳定,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自2015年1月20日起执行,请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证》注销手续。
此前我市价格部门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宝鸡市物价局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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