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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

作者:佚名    转贴自:8000j·宝鸡房地产网    点击数:1755


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关于贯彻落实陕西省《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

 

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城建局,各房产开发建设企业,各相关单位: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陕建发[2009]130号)已经印发实施,现转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为加强我市新建住宅物业售后维修服务的监督管理,确保开发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经报请市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市启动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制度。现就贯彻落实陕西省《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具体负责城市区域内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垫支使用、提存、退还、监督管理工作。

二、开发建设单位从即日起,应在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持有关资料按交存标准将保修金交存到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办公室管理。即:原开发建设单位预留的质量保证资金(工程价款总额的5%),将其中的2%交存至监管专户统一管理、3%继续留存在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

三、城市区域内(金台、渭滨、陈仓和高新区) 新建住宅、住宅区内的非住宅保修金的交存暂按如下标准执行:多层物业交存保修金每平米20元(1000/2×2%),高层物业每平米30元(1500/2×2%)。以后,将根据建筑市场建安成本的变化定期调整公布。

四、在住宅物业的保修期(5年)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履行相应保修义务,不履行保修责任的,除按陕西省《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垫支维修外,对相应开发企业已缴存的质保金按缴存总额每次5%的标准划转进入全市物业管理公共基金,其余本息余额在保修期满后退回。

五、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纳、补存物业保修金的,除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加收滞纳金和相应的罚款外,相关物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不得交付业主使用,相关单位不得办理房屋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未交纳相关建设项目保修金的、保修期内拒不履行保修责任的企业暂缓办理新的商品房项目预售许可、网签合同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核等手续,因此涉及的法律责任由当事的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六、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及退还情况,每年将定期在“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网”(http://www.bjszj.gov.cn/)上予以公布,接受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并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201311日起实施。

各县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附: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www.8000j.com/fczx/zw-zcfg/news-show.asp?ArticleID=10801

  

宝鸡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12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