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信息
       宝鸡楼市
       二手房行情
       租赁行情
       商品住宅日成交
       预售许可证
    重点房源推介
    政策法律
    全国人大
    国务院
       行政法规
       国发国办文件
    部委规章文件
       住建部规章
       住建部文件
       财政税务局
       其它部委及法院
    省级法规及文件
    市级文件
       市政府文件
       市级部门文件
    专题报道
       经验分享
       资料分享
       股票知识
       健康保健
    加盟八千家
       加盟八千家
       经纪人天地
   
   当前位置--八千家资讯--财政税务局--正文

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您访问8000j·宝鸡房地产网    录入:绿叶 时间:2018-7-10 10:58:00  点击数:1118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

 

现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4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二)20165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三、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1124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

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在实际执行中,部分纳税人由于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但可以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为此,本公告明确了如下事项: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应当按公告所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 上一篇文章: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下一篇文章: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 发表评论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没有任何评论


    Copyright @2005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8000j网(八千家)
    声明:本网站文章、数据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之用,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有侵权,电函后3日内删除。
    电话:0917-15309175008 E-mail:8000j@163.com
    八千里路云和月,让爱有个家!——八千家(8000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