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政办发[2005]17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宝鸡市关于解决房产登记发证历史遗留
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关于解决房产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县可根据本县实际,提出具体意见,解决房产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宝鸡市关于解决房产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现就我市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原建设单位下落不明,无人申办产权证的:
1、已办理过注册登记(初始登记)手续的房屋,购房人持购房合同、交款凭证直接到房产登记发证大厅提出申请,经公告三十日无异议的,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和权属登记手续。有异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办理。
2、未经过注册登记(初始登记)的房屋,由业主委员会、楼长或住户代表提出申请,规划、土地等部门及时提供土地、规划、验收等手续后,按本条上款规定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
二、企业破产、改制后,职工在原单位购买的公有住房缺乏登记主体的,由新的管理单位或原单位的主管部门出面协调办理土地、规划、验收手续后,予以办理房产登记。
三、房改房(集资建房)持房改办售房(集资建房)批复、个人交款票据办理房产登记发证手续。没有房改办售房(集资建房)批复的,补办审批手续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四、凡未按规划审批要求,批低建高、批小建大和用地违规违法及批件资料缺失,或无开发资质、擅自建设商品房,以商品房对外销售的,规划、房管、土地、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处理有关问题,从而使这些遗留问题得到顺利解决,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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